接網民反應 ,濮陽市陳先生,2014年底,在濮陽市中原路與長慶路交叉路口“河南省濮陽市農村信用社”,給楊某擔保一筆貸款,貸款期限為一年。
截止到2017年2月3日,時間已經過去了兩年多了,河南省濮陽市農村信用社一直沒給陳先生反饋任何信息,陳先生也認為此款項早已還清;陳先生去人民銀行打印個人征信,才發(fā)現(xiàn)自己依然還為楊玉松擔保,而且征信顯示次級。于是陳先生找到信用社交涉,在農村信用社找到辦理這筆貸款的工作人員楊翠霞女士,陳先生追問你們?yōu)樯顿J款到期,楊某不還款的情況下,為啥不通知擔保人。工作人員支支吾吾,說不出原因,在陳先生一再追問下,工作人員說:“是貸款人楊某答應還款,不讓給擔保人打電話,所以沒打電話”。陳先生從側面了解得知貸款人楊某在貸款到期之后,沒有資金還款,又找了一個擔保人擔保。在信用社同意的情況下,擔保人楊某延長貸款期限到2017年5月前還清貸款。查到這些信息后,陳先生非常氣憤。濮陽市農村信用社和貸款人的這些行為從法律層面上違法變更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按照擔保法第24條“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另外,擔保人陳先生為楊某擔保協(xié)議并沒有讓楊某延遲還款的合同內容,濮陽市農村信用社在沒有爭取擔保人同意的情況下,私下達成延遲還款協(xié)議,屬于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按照擔保法第三十條:“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陳先生找到濮陽市農村信用社有關領導劉主任,并遞交材料,劉主任答應兩天后回復,可是兩天后劉主任突然給陳先生打電話:“信用社不能給你回復,你反應的材料都是虛假的,至于你反應的我們信用社沒給你打電話通知你一事,我們信用社還說已經給你打了,如果你說我們沒給你打電話,請你出示證據(jù)”。劉主任說完后就把電話掛了。
河南省濮陽市農村信用社在楊某的這筆貸款中有違法行為,在楊某合同結束后,楊某本該把款還上,由于楊某沒錢還款,信用從新制定還款計劃到2017年5月,這個還款計劃的變更,信用社應該書面通知原擔保人,可信用社在沒有通知原擔保人的情況下私自和貸款人另簽訂還款協(xié)議。實屬違法,按照擔保法第三十條,屬于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如還堅持原擔保人協(xié)議,就是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濮陽市農村信用社就是違法當事方。擔保人陳先生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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